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三十四条有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