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