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