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走访、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