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委托组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