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可以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三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组的代表活动。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应当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制定闭会期间的活动计划,每年活动不少于两次。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请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