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每个代表小组可以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三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组的代表活动。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应当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制定闭会期间的活动计划,每年活动不少于两次。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请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