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并经批准。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须经代表团团长同意,由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经批准。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