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