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成代表团。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