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推行水土保持工程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管理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建兼具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