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强化管护、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