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反馈监督检查情况。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