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积极运用遥感监管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