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以及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