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采取生物和工程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治。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优先安排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坡耕地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侵蚀沟综合治理等重点工程。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减少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