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实行管护责任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水土保持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发挥功能。禁止破坏、占用水土保持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