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实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制度。相关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在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平整土地之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的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评估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