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十五条有效林地、草地使用权人以及牲畜所有人、饲养人应当严格遵守禁牧、休牧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超载放牧或者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禁止放牧的区域放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禁牧、休牧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