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耕地保护、生态建设相关政策进行生态保护修复。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