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耕地保护、生态建设相关政策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