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甘草、麻黄等破坏植被的活动。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不可避让分析论证,并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规定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措施等级,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