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恢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林、毁草开垦。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