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对于运营企业因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或者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补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建立公共交通经营成本审计和评价机制,合理核定财政补贴、补偿额度。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