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以及保障、监督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在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有关系统、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等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保障公共交通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信号系统、轨道和油气电供配设施、智能化客运系统设施等。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