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和安装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设计、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加装人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