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调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做好加装电梯涉及的管线迁改等工作。

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等费用。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