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示期满,村(居)民委员会未收到书面异议,或者异议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单。加装人在收到意见单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请。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