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公示期内,本住宅单元业主或者因加装电梯,通行、采光、安全等受到直接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实名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相关当事人协商;
(二)业主委员会组织协调;
(三)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会、听证会等;
(五)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加装电梯异议调处工作。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