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