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