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进步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新创办的科学技术型企业享受省、市等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