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机构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国(域)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依法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机构。国(域)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可以申报市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并获得财政性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