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3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机构Article 24Amended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国(域)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依法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机构。国(域)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可以申报市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并获得财政性资金支持。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