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机构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对社会开放,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