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面向服务业的技术创新,支持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提升信息、旅游、商贸、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