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科学技术攻关,解决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有关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科学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重大共性技术问题。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