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科学技术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取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科学技术型中小企业相应的资金匹配,对科学技术型中小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研制开发的新产品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