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时应当率先购买。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