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董志塬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董志塬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