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