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董志塬保护条例/第四章 文化保护传承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董志塬农耕文化遗产目录,对农业物种、生产方式、农业景观、宅院村落、窑洞民居、古树名木、节庆活动、乡风民俗等实施分类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耕文化博物馆和窑洞、民俗文化体验园建设。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