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董志塬保护条例/第四章 文化保护传承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在董志塬特殊地形地貌、气候环境、生态特点、生产生活、人文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独特文化成果、文化遗存、文化传统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传承弘扬,推动董志塬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