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董志塬区域内泾河、马莲河、蒲河河道治理,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治理措施,增强河道、水库防御洪水能力。

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