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科普作品创作、产品研发及推广运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