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七章 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围绕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做好科技创新发展用地保障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科技企业实际需求依法确定土地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合理控制高科技产业用地成本。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