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七章 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通过配套建设、合作开发、回购等方式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科研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孵化载体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用房需求。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