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把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为科技创新人才聘用、职称评定和薪酬激励等的重要依据。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服务保障措施,为科技创新人才在企业设立、社会保障、医疗健康、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高效服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