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四十条有效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将科技创新人才纳入本市人才评价确认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下放人才评价权限。对承担急难险重科研攻关任务、重大基础研究或者长期在高危岗位、基层和野外从事科研工作并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在人才评价中应当给予相应支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