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创新人才流动机制。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