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健全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科技创新计划,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指引。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