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技创新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科技强省和科技强国建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