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由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放牧的,由林业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